嘉定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嘉定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本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一)在本区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需到上海财政网自行登记上传并由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入库,也可以至财政局现场办理。
(二)2017年11月5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区在库会计人员,系统将默认原有信息,但仍需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至少应补充采集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工作单位证明或学生证明。目前不在岗的持证人员,在工作证明附件栏提交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原有信息无本人照片的,还应同时采集上传本人照片。有信息需要修改的,可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补充上传相应的证明资料后提交。
二、信息采集方式
(一)线上采集
会计人员登录上海财政网站,自行注册、登记/修改个人资料,承诺并上传相关照片附件。
网站路径:热点业务==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在线申请==点击申请
操作环节:用户注册==登录采集平台==输入/更新个人信息==上传照片附件==保存==提交
(二)现场采集
会计人员填写《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和一寸白底照片,到嘉定区财政局企会科现场办理。
地址:嘉定区仓场路3333号107室
电话: 69985104, 69985327
三、信息利用
上海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广泛宣传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把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及操作须知传达到各会计人员,确保我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
(二)各街镇财政管理部门要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抓手,确保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前,有序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未及时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该年度继续教育事项将无法确认。
附件:1、工作证明模板201905060905385953.doc
2、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201905060905535954.xls
3、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须知201905060906113355.docx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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