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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采集中的“工作证明”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问:会计信息采集中的“工作证明”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答:“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采集对象,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二)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采集对象,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采集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应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主管财政部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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