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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
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支付的税费等。
需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如果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如果以计划成本法核算,应同时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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