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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费用会计核算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其中,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5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二)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企业应通过 “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其结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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