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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下列不动产中,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是

发布日期:2019-07-2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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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下列不动产中,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是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下列不动产中,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是( )

A.接受投资入股的不动产

B.直接购买的不动产

C.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D.接受捐赠的不动产

答案:C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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