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19〕426号)文件要求,2020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费政策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政策。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伤保险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0.5%,本市人员个人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0.5%,外来员工不缴纳。
二、政策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三、其他说明
无需缴费单位申请,税务部门将依据政策生成各单位应缴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9〕4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伤保险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第一、二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三、四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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