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40号),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我市将于2016年6月份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一)已于2016年4月份完成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单位,于5月20日前,在人事管理系统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模块中打印本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后退休)参保登记信息表》,加盖本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编制部门、所属组织或人事部门公章后,报送至单位所属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移交市地税部门。
(二)未完成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单位,请务必在5月底前完成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并在6月15日前按上述第(一)点要求报送。
(三)市地税部门依据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在6月底前,统一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
(四)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在7月初认真核对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与帐目信息准确与否,如有不符,应先向各主管地税部门核对准确后再办理缴费。
二、已办理参保登记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工作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属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的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512干部、建国前老工人,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特区津贴、生活性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发放。
(二)原市、区财政统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其住房补贴、高龄补贴、丧葬费同时委托市社保中心代发,其他项目仍由原渠道发放;
(三)原非市、区财政统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特区津贴之外的退休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发放。
(四)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其待遇标准和项目保持不变;2014年9月30日之后退休的,暂按原待遇发放,养老金的重新核定和结算工作另行安排。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员情况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市或区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已退休的编制内合同工、已退休的全额拨款单位集体固定工及按厦府﹝2004﹞178号文参保的已退休人员,现由社保中心发放退休待遇的,其发放、信息变更办理暂维持原渠道。未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待遇的上述人员,其养老金的重新核定和结算工作另行安排。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日常的参保登记工作
自2016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月向地税部门办理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动、信息变更、缴费申报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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