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附件1,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附件2,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核定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一)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中除餐饮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五)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五条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我省污水排放系数暂按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有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纳税人 可以通过监测或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税务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 税务机关要大力推行精细服务,结合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特点,针对性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加大纳税辅导力度, 提供多渠道、多形式涉税咨询,持续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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