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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5月征期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2-05-0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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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5月征期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5月征期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

  为落实好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为方便您及时、顺利享受2022年度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现提示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在金三系统中,已经为您进行了划型结果的确定;如无法查询结果或对结果有异议的,请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检验无误的,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申请条件

  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1. 2019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纳税人,2022年度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2019年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2. 201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纳税人,2020、2021及2022年度均经营亏损的。

  3. 不区分注册登记年度,纳税人2022年度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您同时符合多个免税条件的,请自行判定选择其中一个条件申请免税。

  上述收入减少、经营亏损、资金不足三个条件,是指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并由此导致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情形。对于因行业宏观调控、企业产品周期、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而导致的收入减少、经营亏损、资金不足,不符合享受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三、具体程序

  5月征期时,由纳税人对照上述条件自行预先判断2022年疫情期间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如符合,纳税人可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之一:

  一是:5月征期时,先行申报预免征1-6月税款,此时无需提交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11月征期时,正式提交全年的免税申请。对于已经预免征1-6月税款而11月征期时未提交免税申请或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税款,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是:5月征期时,正常申报缴纳1-6月税款;11月征期时,一并提交全年的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对于未预免征1-6月税款而11月征期时又提交了免税申请并经通过核准的,纳税人前期已缴的1-6月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纳税服务厅办理预免征,办理时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性质代码。

  四、特别注意

  按照现行税制规定,房土两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疫情期间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计算,不得拆分。如年内疫情未结束,须按全年进行免税条件的判断并提出申请,不能单独就一年中的某个时间段申请免征,符合条件的则免征全年的税款,不符合条件的则全年的税款都要征收。

  对于纳税人采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手段违规骗取免税的,后续管理中发现时将按规定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税款,同时严格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给予处罚。

  如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拔打12366热线电话,感谢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对税务机关的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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