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标准,结合山东省印花税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公告规定,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进行明确: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告规定,对于产权转移数据,应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纳税人,由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为方便纳税人,公告规定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对于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公告规定,对于应税营业账簿,应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公告规定,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在境内是否有扣缴义务人分别进行明确: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代扣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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