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我局结合本市征管实际,明确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以及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时、其书立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内容
《公告》明确了应税合同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将应税合同的申报缴纳期限规定为按季,主要是考虑到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覆盖范围广、发生频次高,按季申报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又保持了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等其他财行税税种纳税期限的一致性。而偶尔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允许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公告》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则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
考虑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变动较少,《公告》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公告》明确,当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时,其书立的应税凭证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但需注意,书立应税凭证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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