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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水合〔2016〕4号 2016.2.4
(辽地税办发[20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
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地税局:
依据《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延长减缓征收期限的通知》(辽财非〔2014〕498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缓征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68次常务会议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请各市县相关单位和部门遵照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2页》(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及其《实施细则》(辽水合〔2012〕5号)规定的征收方式和范围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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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水合〔2016〕4号 2016.2.4
(辽地税办发[20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
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地税局:
依据《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延长减缓征收期限的通知》(辽财非〔2014〕498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缓征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68次常务会议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请各市县相关单位和部门遵照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2页》(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及其《实施细则》(辽水合〔2012〕5号)规定的征收方式和范围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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