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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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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90)鲁政函130号修改)及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青岛市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原因导致房产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

  “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

  (四)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五)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六)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

  4.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其他相关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政府补助证明、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以及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房产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文件或者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相关资料。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摘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5)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应当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6)符合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

  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2.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更正、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三)核准

  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各区、市税务局负责核准。各区、市税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全面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对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行了论证和修订,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分开行文,重新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内容和变化?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六类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情形;对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细化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限,明确各区、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与20号公告相比,申请条件更明晰、可操作性更强,能够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三、哪些情形可申请困难减免?

  《公告》明确了六种可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

  5.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6.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四、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公告》规定,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二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第三项“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情形的,可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五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其他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五、享受困难减免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以及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亏损年度的房产税。

  六、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五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申请减免的房产税税额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符合其他情形的可据实申请减免。

  七、《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申请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的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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