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起陕西通讯补贴征收个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关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在对纳税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由于我省没有明确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给征纳税双方带来不便。为此,我局在深入调研、参考外省做法的基础上,依据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了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公告主要明确了我省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扣除。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58号 发文日期: 199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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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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