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现将本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北京市内所有原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将改为按季申报,于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季度申报缴纳。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须在指定账户中预存3个月的核定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2016年4月份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3月份的税(费)款。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自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须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纳税人进行季度申报时,无需按月填报三张申报表,直接按季度数据填报即可。
四、使用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盘、金税盘)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仍须每个月按原规定期限在网上抄报开票数据、“下载回传监控信息数据”或“清零解锁”。
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含9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详情请查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或拨打12366热点咨询电话咨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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