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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波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行业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二、商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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