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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黔财税〔2019〕4号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及附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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