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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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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 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 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 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 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二、资源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资源税申报纳税期限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实施后,即自2020年9月份开始按新法规定申报纳税。

资源税1月、2月、3月、6月、7月、8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0日;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5日;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5日;9月、10月、11月、12月的申报纳税期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3月31日。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居民个人2019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四、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纳税期限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截至5月31日。

五、其他非税收入的申报缴费期限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的申报缴费期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二)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申报缴费期为1月,期限截至1月15日。

(三)场外核应急准备金的申报缴费期为3月,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四)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申报缴费期为5月,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为7月、8月,期限截至 8月31日。

本通知未包含的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按次缴纳环境保护税、按次缴纳资源税、按次缴纳印花税,以及增值税、资源税等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情况,请纳税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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