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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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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威市医疗保障局  武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医保发〔202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武威市医疗保障局  武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现就全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征范围
市内所有参保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减征时限
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减征5个月。
四、减征政策
(一)从2020年2月起,对全市所有参保登记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按照《武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武政办发〔2019〕123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四)实施减征后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参保单位应在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武医保发〔2020〕17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等地区自行解决。
五、工作落实
各县区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切实履职,迅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减征政策实施后,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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