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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4-1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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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有以下减免缓政策。

(一)阶段性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企业社保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1.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

3.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4.具体减征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待遇稳定和基金平衡的前提下,结合统筹地区实际确定。

(三)缓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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