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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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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2〕15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全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匹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匹配到位的,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自行补足。

二、征缴时间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缴费标准及权益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缴费渠道

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缴纳。

2.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四、分类明确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规定执行。

除本通知规定的全额及定额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五、落实特殊困难人员身份标识

为切实减轻特殊困难人员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市级医保应在新一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全面启动前,牵头指导县级医保部门采各类特殊群体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等数据,县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将数据提供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数据保密相关规定,数据要通过移动介质等安全方式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渠道传递,双方要做好数据备份和交接记录)。

县级税务部门要及时根据同级医保部门传递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认定工作。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由省税务局统一完成零申报。县级医保部门根据同级税务部门反馈的零申报数据,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全额资助人员开通待遇享受权限。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应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2023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持续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工作的主职主责,确保统筹区按时高质量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征缴任务(具体任务数另行通知);县级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参保征缴目标任务,拟定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全面落实广泛宣传、入户动员、代收代缴等工作职责;医保部门要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特殊人群属性标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保(续保)积极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匹配资金按时匹配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缴费方式,加大服务力度,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对申报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实现“只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教育部门要提供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对在校学生(幼儿园、高中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对未参保的进行宣传动员,共同推动我省户籍在校学生应缴尽缴;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二)建立联动机制

市县两级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与同级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动机制,成立常态化联动工作专班,并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事项、完成时限等相关常态化联动工作内容。联络成员单位应以各自职能为基础,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形成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

居民医保制度是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其公平享受改革红利的利好政策,为维护群众权益,促进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征缴任务,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进的参保工作进行不定时督导,并实时调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缓的地方将在全省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同时抄送属地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医保、税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尽快提请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参保征缴启动会,统一安排部署本统筹区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统筹区具体实施方案。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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