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2〕7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经评估,《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需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由于机构改革,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承担,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职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承担。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4日
解读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有效期的规定,原《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经评估,考虑到本市生态环境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有关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需继续执行,因此对原《通知》有效期予以延长。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规定了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即:①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②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三、《通知》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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