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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增值税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6-06-1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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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增值税热点问答

问题1: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哪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问题2:增值税法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享受3%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问题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的规定,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问题4:企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问题5: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问题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的项目,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问题7:增值税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况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问题8: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

问题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问题10: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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