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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肇源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肇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6-2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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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肇源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肇源县财政局

肇源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我县会计队伍综合素质,适应会计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0〕15号),现就做好我县2019-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县范围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公需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近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疫情防控相关财税知识等。

三、继续教育组织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并依托中华会计网校对继续教育对象实行远程网络培训,参训人员可有针对性选学课程。学习网址:http://jxjyxuexi.chinaacc.com/heilongjiang/zhaoyuan/。

四、继续教育时间和学习方式

(一)时间要求:网上学习考试时间,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12月30日。

(二)学习方式:中华会计网校网上授课:使用姓名和身份证号登录(如是新增学员,请先注册再登录),网上缴费,学满90学分后方可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即完成年度会计人员继续培训,无需进行继续教育现场确认。也可补充学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90学分规定执行。其他方式: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2号规定,参加全国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团体)会计类研究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参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培训,考试或考核通过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可变更所属地、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以免无法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继续教育管理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人员应通过黑龙江省会计网(http://www.ljkjw.gov.cn)“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注册或登录账号,按照操作指南填写或变更信息,上传相应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即采集完成,会计人员可在黑龙江省会计网“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到个人信息。未录入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会计人员,请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入会计人员信息库,否则财政部门无法录入继续教育信息、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等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并由县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做相关处理。

肇源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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