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机构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向财政部门备案,具有专业科目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四)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管理与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推动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
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引导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报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高级会计师评委、参评正(副)高级会计师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八、其他事项
(一)时间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于2021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网络培训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湖南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hunan.gov.cn/)“湖南省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相应窗口,自主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完成专业科目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系统将自动予以登记。参加公需科目网络培训的学员,可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网址进行学习。
(三)面授培训
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采取网络培训的方式开展培训,避免聚集性线下培训活动,确需开展线下培训的应当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面授培训的,应按要求填写培训备案表(附件1),并于培训开始前1周向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1周内,组织面授培训单位将培训情况及《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部门进行登记,未按程序提前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组织开展公需科目面授培训的单位应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1号)的要求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四)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专业设置,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包括: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管理、审计、财政、税务、资产评估与管理、财务管理、统计与会计核算、会计学、审计学、财政学、税收学、资产评估、工商管理。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会计处 0731-85165793
附件1: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xls
附件2: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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