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财政厅:2016宁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通知
宁财(会)发〔2016〕76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16〕29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我区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政府会计准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的发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解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解读、“一带一路”战略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2016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一)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宁单位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评选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参加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人员,一律参加网络培训。
(二)属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评选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选择参加本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三)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处理方式
未完成2015年以前年度(含2015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参加网络培训补学。
另外,会计人员也可选择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开始时间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请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通知。
五、继续教育培训备案
(一)网络培训备案
2016年7月,通过我厅备案评选的5家网络培训机构,为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服务。网络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公布。
(二)面授培训备案
1.区直及中央驻宁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在培训开始前1周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领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登记的依据。
2.各市、县(区)单位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应在各地级市财政局备案。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学分管理和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一)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系统将自动在“宁夏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二)参加面授完成规定学分经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培训情况登记到“宁夏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通过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应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继续教育培训资料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可在相关网站下载培训课件作为学习辅导资料;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采用相关学习辅导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向会计人员强行搭售学习辅导资料。
八、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5家网络培训机构收费价格统一为18元/每人/每年,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转账直接向网络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并由网络培训机构开具培训票据;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由组织实施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相关程序核准后,按标准收费。
九、监督与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加强对网络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提供网络培训机构的培训流程、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出现违规操作、培训质量不高的培训机构将予以淘汰。
(二)加强财政部门间的监督指导
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为每年一到两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开展,检查重点为面授培训的开展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督促检查对象主要为市级财政部门,并随机抽查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备查。发生严重违规情况的,将在全区予以通报。
各市财政部门应照此模式,对县(区)财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三)加强对面授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的检查
各市级财政部门对面授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必须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资质、师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培训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进行确认和登记。
十、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取得相应年度的学分,只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和高级会计师评委、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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