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南通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南通市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区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及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时间
自2017年8月15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三、培训方式
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分企业和行政事业两类,以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或中华会计网校远程培训为主、南通市财会信息教育中心面授辅导为补充的形式进行。
远程教育培训需购买学习卡,学习卡由南通市财会信息教育中心代售。远程培训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其中“必修课”不得少于24学分。
四、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重点关注2016年下半年以来新的财税法规、制度。
企业类培训内容:全面营改增与企业所得税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22号、第37号、第42号)解读、《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等。
行政事业单位类培训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解读,政府会计准则(1—4号)解读、《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等。
五、培训费用
远程教育培训每人70元(含培训资料)。联系电话:83534657。
面授培训每人80元(不含培训资料)。联系电话:83534657。
六、培训机构
2017年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为3家,分别为:(1)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址:www.esnai.net,电话:021-69768053);(2)中华会计网校(网址:www.chinaacc.com,电话:010-82318888);(3)南通市财会信息教育中心(地址:青年西路192号,电话:83534657)。
培训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经办人员必须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参培人员信息(姓名、会计证档案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与成绩制成表格发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箱:1106569327@qq.com。
七、学分管理
2017年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参加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完成网络培训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网上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考试成绩合格即可,不需要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对2017年12月31日前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时或考试未达60分的,学习卡自动作废,并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完成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可凭成绩证明,相关证书等到南通市财会信息教育中心办理当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省财政厅、中央主管部门组织的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 ,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在校学习期间视同继续教育,折算24学分;
(四)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相应学分;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八、其他
(一)市区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可在市财会信息教育中心购买学习卡,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远程补培训与考试。
(二)参加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姓名、身份证信息时必须与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核对一致,否则不予确认继续教育。
(三)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换证、调转、变更。
(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九、各县(市)及通州区财政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南通市财政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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