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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第2页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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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每学时折算1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学分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148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学分

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厅认可的网络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并在系统中予以登记。

2.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情况和相关表格通过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3.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形式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需要通过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单独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1)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审计师考试,或者通过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需提供考试成绩合格的资料或成绩单复印件;

(2)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审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完成培训的资料;

(3)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需提供会议相关文件;

(4)获得会计知识大赛或者在论文评选中获得奖项,需提供表彰文件复印件;

(5)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且课题结项的,或者在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举办的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需提供获奖复印件;

(6)发表论文或者出版会计类书籍,需提供论文发表刊物原件的封皮、目录(封皮或目录页应包含刊号(CN)信息),或者专著原件的封皮、编者页复印件。

五、 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扎实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网络培训,可登录宁夏会计信息网(http://218.95.178.124/),通过首页的“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选择任意一家网络培训机构网站登录学习。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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