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 > 科技项目申报返回首页

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0 来源:会计考试网




"

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doc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应以项目的形式体现。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究开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第三条 省或市(含定州、辛集市,以下简称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并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究开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有异议的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备案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没有异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备案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告知企业通过“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信息管理系统”(http://jjkc.hebstd.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规定格式上传项目鉴定所需材料;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税务局将《    (企业名称)
  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附件2)电子版上报各市税务机关(纸质版加盖公章,随后寄出);3个工作日内由各市税务机关出具公函(附件1),并附《     (企业名称)  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转请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究开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五条 鉴定内容。
(一)该项目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通知》所称“研发活动”:
1.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3.企业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该项目开展的活动是否不属于下列“活动负面清单”: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从研究开发角度判断该项目费用投入是否合理。
省、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鉴定时,仅对项目研发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定性判断。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鉴定程序。
1.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税务机关转请出具《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后,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企业所有异议项目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     (企业名称)  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所有异议项目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项目鉴定材料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企业首次使用“管理系统”时,应按属地原则向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户。
4.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按照要求在线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网上鉴定。
5.鉴定完成后,企业应按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材料,重新提交“管理系统”,然后提交一份纸质材料给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留档备查。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企业出具《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4),加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专用章;同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  (企业名称)  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函告市级税务机关(附件5)。
第七条 鉴定方式。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时,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网上评审鉴定。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
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时,原则上单个项目年度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需要做好答辩的准备。
  第八条 鉴定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        企业  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异议目录》后,应当按照要求和格式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鉴定材料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对上传、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材料如下:
    (一)企业总体材料部分。
    1.企业简介,简要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近3年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简要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图、研究开发机构组织结构图,反映行使企业决策、研究开发职能的部门。
3.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编制情况和主要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反映企业整体研究开发实力。
4.企业有权部门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反映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情况。
5.企业制定的与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反映企业科研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情况。
6.企业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反映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效情况。
(二)企业单个项目鉴定材料。
1.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
2.企业关于该项目的任务书或计划书。
3.该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年度工作报告及创新点。
(1)研究开发过程、实施进度。
(2)创新点。
(3)项目全部研究开发人员列表(附件3)及人员情况说明。
(4)费用归集原则、发生费用情况说明。
(5)研究开发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4.“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及“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该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相关佐证材料。如该项目已结题,应出具验收意见;如企业已取得市级(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应一并出具。
7.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其中科技专家不少于3人。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遴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鉴定时限。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工作;在企业按照专家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并将鉴定结论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追溯前3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异议项目鉴定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5186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