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业人员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有无受过协会纪律惩戒;
(四)从业人员接受后续职业培训的情况;
(五)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与从业资格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协会对从业人员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检查的程序是:
(一)协会于定期检查前15个工作日发出检查通知;
(二)从业人员登陆协会网站填写检查表,打印后一并提交所在机构;
(三)机构对检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资格管理员录入从业人员检查信息;
(四)机构将书面检查表保管备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表提交协会;
(五)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检查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检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协会在从业资格数据库中记录定期检查情况,并在协会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认为必要时,可对机构或从业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机构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从业资格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查阅员工花名册;
(五)约请从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从业人员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检查人的从业资格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检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检查人档案;
(五)与被检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检查人员应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办法》、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协会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纪律惩戒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到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一)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不配合协会检查和调查的;
(三)不按协会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的;
(四)不履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五)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惩戒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撤销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非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措施外,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配合协会检查和调查的;
(四)不履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五)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对协会不予办理从业注册的决定不服的,相关机构或人员可向协会的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九条要求机构保管的有关书面和电子材料,保存期限至少为20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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