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人网厅个人所得税操作指南
一、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自然人)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年度自行申报。
2、申报期限: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3、进入方式:登录自然人网厅(http://wt.hnds.gov.cn),办税服务-税费申请-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自然人);
4、申报操作:
(1)申报前请进行“行政区划税务机关选择”,确定税款所属税务机关;
(2)进入申报界面后,选择正确的所属年度;界面如图1所示:
图1 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自然人)
(3)系统自动带出该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等信息;
(4) 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5) 街道乡镇为必填项;
(6) 按不同的所得项目填报年所得额,合计需大于或等于12万元,否则不允许申报;
(7)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以非人民币计算的,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
(8)“应纳税所得额”为自行据实填写,需大于0,否则不允许申报;
(9) “应纳税额”为自行据实填写;
(10)“己扣缴税额”系统可带出能查询到的该纳税人本属期类该项所得的己扣缴税额,考虑到存在系统外实际己缴税额,允许据实修改;
(11)“应补(退)税额”=“应扣缴税额”-“己扣缴税额”,系统自动计算;
(12)申报成功后,提示是否缴纳税款,点是跳转到网上纳税页面,点否关闭。
5、注意事项:
(1) 税款所属机关为“行政区划税务机关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2)申报信息有误,未缴纳税款前,可到网厅“办税服务”-“税费申请”-“个税申报作废”作废申报记录
(3)缴纳税款后,发现申报有误,需到自然人网厅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错误更正。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A表申报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2、申报期限: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3、进入方式: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网厅,进入办税服务-税费申请-个人所得税申报-生产经营所得A表申报;
4、申报操作:
(1)申报前请进行“行政区划税务机关选择”,请与被投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区划保持一致,否则将无法正确缴税;
(2) 自然人需在金三核心系统内进行完整的自然人登记,维护好投资者信息,并关联被投资单位;
(3)进入申报界面后,申报表中自动带出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4) 请在“被投资单位”中输入被投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信息,提示“查询企业信息成功”
(5) 选择正确的所属期:以前年度开业的,为申报所属年度1月1日截至本月(季)最后1日的时间;年度中间开业的,为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季)最后1日的时间;税款所属期止不能大于申报日期;
(6) 本属期己申报,会提示“重复申报”或“本属期以后属期己申报”;
(7) 上年度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表B表未申报,会提示“上一年度B表未申报,是否继续申报?”,点是可继续申报,也可补上年度B表后再申报;
(8)上一属期A表未申报,会提示“上一属期A表未申报,是否继续申报?”,点是可继续申报,也可补上一属期A表后再申报;
(9)系统会自动带出金三核心系统中的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具体预缴征收方式需再选择一下;
(10)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11)表内各行的填写
a、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b、 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c、 第3行“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系统自动计算;
d、 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e、 第5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按金三系统内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投资比例自动带出,不可修改,若有误,请到主管税务机关修改合伙人的投资比例;
f、 第6行“投资者减除费用”:系统按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根据申报所属期间自动累加带出;
g、 第7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自动带出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h、 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系统自动计算;
i、 核定征收选择“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方式的,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j、 定期定额户在此表上,直接显示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其他行均不可填写,但定期定额户应做《定期定额自行申报》,不应申报此表;
k、 第9行“税率”、第10行“速算扣除数”,系统自动查找带出;并计算得出第11行“应纳税额”。
l、 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m、第13行“已预缴税额”:系统自动带出本年度以前属期本表累计己申报“应补退税额” 金额,不可修改;
n、 “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o、 点击申报,申报成功,提示是否缴纳税款,点是自动跳转到“网上纳税”页面,点否则关闭。
5、注意事项:
(1)核定征收方式需在金三系统中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定率核定”。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B表申报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2、申报期限: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3、进入方式: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网厅,进入办税服务-税费申请-个人所得税申报-生产经营所得B表申报;
4、申报操作:
(1) 基本操作同个体生产经营所得A表申报操作;
(2) 税款所属期为年度;
(3) 表内各行的填写
a、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b、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c、第3行“成本费用”:填写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d、 第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e、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f、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g、第7行“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h、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i、 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j、 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k、第11行“利润总额”,系统自动计算。
l、 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m、 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n、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o、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已计入收入总额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应在税前予以减除的项目金额。
p、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q、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r、 第40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按金三系统内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投资比例自动带出,不可修改,若有误,请到主管税务机关修改合伙人的投资比例;
s、第41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填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t、 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系统按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根据申报所属期间自动累加带出;一年则为42000元;
u、第9行“税率”、第10行“速算扣除数”,系统自动查找带出;并计算得出第11行“应纳税额”。
v、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w、 第13行“已预缴税额”:系统自动带出本年度以前属期本表累计己申报“应补退税额” 金额,不可修改;
x、 “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y、 点击申报,申报成功,提示是否缴纳税款,点是自动跳转到“网上纳税”页面,点否则关闭。
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C表申报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2、申报期限: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3、进入方式: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网厅,进入办税服务-税费申请-个人所得税申报-生产经营所得C表申报;
4、申报操作:
(1)系统自动带出己申报B表信息;
(2)“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栏:系统自动合计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3) “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系统默认带出42000元,可修改。应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在汇总计算多个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被多扣除、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生计减除费用标准。
(4) 系统自动计算得出“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并自动查找带出“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应纳税额”;
(5) 系统自动计算得出“本单位经营所得占各单位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及第“本单位应纳税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写本栏;其他情形则不填。
(6)“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7) “已预缴税额”: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8)“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9) 点击申报,申报成功,提示是否缴纳税款,点是自动跳转到“网上纳税”页面,点否则关闭。
五、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A表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申报期限:次月十五日内。
3、进入方式:自然人登录网厅后,点击办税服务-税费申请-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A表
4、申报操作:
(1)申报前请进行“行政区划税务机关选择”,确定税款所属税务机关;
(2)系统自动带出自然人信息,选择自行申报情形;
(3)增行录入:申报情形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的,需填写任职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省内企业可通过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回车带出单位名称;
(4)“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5) 所得项目”:可选择,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6)“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7) “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8) “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9) “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10)“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a、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b、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c、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d、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11)“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2)“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
(13)“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4)系统根据不同的所得项目和填入的数据,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自动查找“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己扣缴税额”得出“应补(退)税额”;
(15)“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明细申报后,会自动合并到下方“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合计中,合并算税,明细中的税款不予计入;
(16)点击申报,申报成功,提示是否缴纳税款,点是自动跳转到“网上纳税”页面,点否则关闭。
六、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B表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申报期限: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3、进入方式:自然人登录网厅后,点击办税服务-税费申请-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B表
4、申报操作:
(1) 申报前请进行“行政区划税务机关选择”,确定税款所属税务机关;
(2)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3) 纳税人填写本表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4) “所得来源国(地区)”: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国家或地区。
(5) “所得项目”:可选择。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6) “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未减除任何免税所得和费用的实际含税收入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额,为全年收入额;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7) “税前扣除项目”:
a、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本表中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b、 “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c、 “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①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② 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③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④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d、 “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e、 “合计”:为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系统自动计算。
f、 “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则不填写。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为全年合计额。
g、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h、 “应纳税所得额”:系统自动计算。
i、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仅适用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其它所得项目不填。系统会自动将应纳税所得额÷12填入此栏。
j、 “税率”、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系统自动查找带出(部分所得项目税率如不准确,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出)。
k、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① 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
② 所得项目为非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l、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栏: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分行填写。
① “扣除限额”:是指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系统自动合并带出。
② “境外已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据实填写。
③ “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是指纳税人以前五年内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未进行补扣的部分。系统会自动带出。
④ “本期应补缴税额”与“未扣除余额”:系统自动计算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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