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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租金、无偿提供贷款收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交增值税
问:无偿提供租金、无偿提供贷款收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交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无偿提供贷款、无偿提供租金等无偿服务均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屋提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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