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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此外,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利息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款项,不予扣除。对纳税人逾期开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允许计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准予扣除,但纳税人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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