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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1-07-2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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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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