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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1-09-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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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问:法人股东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股东从挂牌公司取得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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