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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申报缴纳
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申报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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