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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

发布日期:2022-02-1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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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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