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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能否减除,如何申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能否减除,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中第4项规定,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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