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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建厂房发生的安全评估费,节能评估费,环境评估费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对于以上费用主要判断是否在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对于符合要求的,其发生的安全评估费,节能评估费,环境评估费可以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否则不能计入,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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