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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可否视同税金并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营业税*2%交纳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按照收入的万分之六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请问:现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可否视同税金并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五)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因此,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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