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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则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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