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实务 > 纳税咨询返回首页

自建房产已交付使用,但是没有结算也没有取得产权证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会计考试网




"

自建房产已交付使用,但是没有结算也没有取得产权证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问:自建房产已交付使用,但是没有结算也没有取得产权证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5186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