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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天津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通告

发布日期:2017-02-20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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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天津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报送公示主体
 
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登记的下列类型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2016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17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年度报告报送公示途径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tjcredit.gov.cn)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http://www.gsxt.gov.cn)向市场监管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tjcredit.gov.cn)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http://www.gsxt.gov.cn)向市场监管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可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也可以到登记的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报告。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视为不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
 
四、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方式
 
(一)自2016年度年度报告开始,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请先注册联络员后再行登录,登录采用发送短信验证码方式填报年度报告;如注册的联络员变更,应及时变更联络员信息后再行申报。
 
(二)往年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方式作废。
 
五、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信息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8、企业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社保信息;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信息;7、统计信息;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六、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或者标记信息将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对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等级调整为“失信”,用红色字体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信用风险降低为“严重失信”,用黑色字体标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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