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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发布日期:2016-03-1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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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允许扣税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例外)。

  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铂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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