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评估师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参加评估师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考生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完成电子签到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第四条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第五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生可携带必要的文具和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
考生不得携带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机考公司放于指定位置。电子设备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或者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考生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第九条 考生入座后,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登录考试机并确认考生信息。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考生,视为缺考。
第十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按照考试机考试界面提示输入答案。
第十一条 考试如有计算题,可使用自带的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者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使用考场下发的演算用纸进行演算。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当举手示意,请机考公司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在异常情况处置期间,考生应当在座位上安静等待,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引导。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处理时间,相应延长相关考生的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 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一)尊重考试工作人员,自觉接受机考公司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
(二)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三)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四)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五)不得交换演算用纸等物品;
(六)不得故意毁坏考试机及其他考试设备;
(七)不得将演算用纸带出考场;
(八)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考生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或者使考试机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答题、考试时间延误、考试数据丢失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机考公司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凭本人身份证出入考场。暂离考场的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十六条 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机考公司同意并验收演算用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时间到达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统一交卷。交卷时考生应当将演算用纸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机考公司验核并收齐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的,考生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和安排。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的,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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