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师报考动态返回首页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法正式公布第4页

发布日期:2016-07-09 来源:会计考试网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5186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