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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范围的豁免—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考虑

发布日期:2020-08-2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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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范围的豁免—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考虑

1.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

4.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转变日视为购买日,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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