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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科目会计核算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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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科目会计核算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核算时,应设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满足上述条件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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