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实务辅导返回首页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问: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答:不属于。

投资性房地产只包括这三类: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出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两种情况,“建筑物”只包括“出租”,不包括“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购买房产,准备增值后出售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5186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