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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问: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答:不属于。
投资性房地产只包括这三类: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出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两种情况,“建筑物”只包括“出租”,不包括“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购买房产,准备增值后出售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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