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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发布日期:2021-07-2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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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以违约概率为权重的、金融工具现金流缺口(即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一)折现值的计算

  1.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2.对于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在计量其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基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按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3.对于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采用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即购买或源生时将减值后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摊余成本的利率)。

(二)预期信用损失的概率加权属性

  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是概率加权的结果,应当始终反映发生信用损失的可能性以及不发生信用损失的可能性,而不是仅对最坏或最好的情形做出估计。

  实务中,这一要求可能并不需要企业开展复杂的分析。在某些情形下,运用相对简单的模型可能足以满足上述要求,而不需要使用大量具体的情景模拟。

  【例】一个较大的具有共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如小额贷款)的平均信用损失,可能是概率加权金额的合理估计值。

(三)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

  1.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是指相关金融工具可能发生的现金流缺口所属的期间。企业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最长期限应当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

  2.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更短的存续期间)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内现金流缺口的加权平均现值,而非发生在12个月内的现金流缺口的加权平均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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